娛樂會所消防二次整改-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!
在《建規(guī)》5.4.9的條文解釋中,“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”并沒有明確包括健身房、保齡球館等場所。但《建規(guī)》8.3、8.4、8.5、10.3等條文所述的“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”,仍應包括健身房、保齡球館等公共娛樂場所,說明如下:
1、《建規(guī)》8.3.4-7條文中關于“除游泳場所外”的表述,說明了“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”并不僅僅包括《建規(guī)》5.4.9條文解釋所屬范圍的要求;
2、《建規(guī)》8.4.1和8.5.3的條文解釋,均強調了“娛樂場所”的概念,公共娛樂場所應屬此列。
3、《建規(guī)》10.3.6條文解釋中,強調了“人員密集場所”。
因此,在《建規(guī)》8.3、8.4、8.5、10.3等條款中,健身房、保齡球館等公共娛樂場所應屬于“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”,應按相關規(guī)定設置消防設施。
但是,《建規(guī)》5.4等條文中相關的“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”,應依據《建規(guī)》5.4.9的條文解釋要求或相關地方規(guī)定處理。

附:
1、《建規(guī)》5.4.9條文解釋:本規(guī)范所指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為歌廳、舞廳、錄像廳、夜總會、卡拉OK廳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或包房、各類游藝廳、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務功能的客房、網吧等場所,不包括電影院和劇場的觀眾廳。
2、根據《公安部第39號令》要求,健身房、保齡球館等屬于公共娛樂場所。詳見《公安部第39號令》第二條:
本規(guī)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,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:
(一)影劇院、錄像廳、禮堂等演出、放映場所;
(二)舞廳、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;
(三)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、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;
(四)游藝、游樂場所;
(五)保齡球館、旱冰場、桑拿浴室等營業(yè)性健身、休閑場所。


